《哈尔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实施

2017-11-08 13:52:56|来源:黑龙江日报|编辑:吕岩|责编:刘征宇

  记者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获悉,为加强安全生产和改善空气质量,《哈尔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近日已实施。2011年发布的《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新《办法》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方式均作了较严格规定,禁燃范围远较国家规定的更为严格。禁止在下列地点或者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主次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国家机关驻地;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行人多的街道、广场;步行街区、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等人流密集场所;房顶、阳台、窗口、楼梯、走廊;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或者区域。

  禁放品种方面,新《办法》禁止燃放擦炮、拉炮、摔炮、纸手榴弹和单体药量超过三十克的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行为方面,新《办法》明确,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向人、动物、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在高层建筑、构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以其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新《办法》明确,春节期间重污染天气预警达到规定级别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据了解,该《办法》明确了“鼓励移风易俗,倡导不放烟花爆竹”等内容,鼓励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制定公约,约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时间、地点。

  为确保烟花爆竹流向可追溯、责任可倒查,新《办法》规定了烟花爆竹批发实行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并规定批发企业应当在其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批发企业名称、粘贴防伪标识,使用封闭箱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向零售经营者提供配送服务。

  为规范临时零售网点销售方式,新《办法》规定,本市市区内临时零售烟花爆竹的,应当在活动房内销售。活动房由批发企业提供。活动房内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其烟花爆竹存储量不得超过一百五十箱,每箱毛重不得超过三十公斤或者每箱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厘米。(记者 樊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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