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提出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若干意见

2017-10-11 11:32:48|来源:黑龙江日报|编辑:吕岩|责编:杜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把价格改革向纵深推进,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稳慎推进,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我省走出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优势充分释放的全面振兴发展新路子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政府定价制度更加科学、规范、透明,制约我省发展的价格矛盾进一步解决。

  二、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和减费降负

  (三)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推进水、电力、天然气、交通运输、医疗服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2017年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21项737个具体项目价格。

  (四)加强政府价格监管。要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涉及普遍性民生的重要价格和收费以及垄断性价格和收费的有效监管,按行业、分类别逐步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定价机制和成本监审规则,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涉及普遍性民生的政府定价项目要经省政府批准,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对水、电、气、热等垄断性价格和收费要定期审计、监审成本,严格控制收益,确保价格合理。严格监管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收费,要有国家定价依据并做横向比较,确保收费合理。

  (五)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保留的极少数政府定价项目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并动态调整,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政府定价工作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价格听证,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制定涉及民生的重要价格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必须进行成本监审,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

  (六)大幅缩减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按照国家部署,继续清理规范收费,逐步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和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保留的收费要严格监管,标准偏高的要坚决降下来。2017年年底前实现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清“零”。大幅减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具备竞争条件的一律放开;对不具备竞争条件、确需政府定价管理的极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从严核定收费标准。对具备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逐步取消收费。坚决取缔乱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四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适时动态调整公布。

  (七)继续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审批部门彻底脱钩,按资质要求规范准入,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对已明确取消的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严禁借助行政权力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管,坚决制止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活动和赞助捐赠等行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并向企业收费。

  三、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八)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和保护农民利益并重,按照国家部署,继续执行并完善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进一步深化玉米和大豆市场定价、价补分离改革,逐步健全生产者补贴制度。完善生鲜乳交易参考价制度。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建立农产品价格信息数据库,为政府科学制定农产品价格和农业补贴等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九)完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按照国家部署,加快放开天然气气源价格和销售价格,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建立健全电网、燃气输配企业成本约束和收入监管机制,严格实行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对管理先进、大幅降低成本的实行定价激励机制,对管理落后、成本过高的要从严审核成本、从低控制收益。2017年实施输配电价改革,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落实国家和我省取消、降低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相关政策,降低工商业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降低大工业峰时段电价标准,赋予商业、仓储等不适宜错峰运营的电力用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自主选择权。落实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政策,减轻企业用电负担。尽快制定城市燃气配气价格管理规则,深入剖析配气成本,降低企业用气价格。健全成品油吨升折算系数动态调整机制,减轻企业用油成本。对淘汰类、限制类、能耗超限额标准的企业以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实施差别化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继续推行并完善居民用气用电阶梯价格制度,落实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和供热计量收费制度。

  (十)建立健全节水价格机制。按照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的原则,加快推进水价改革。对超采地区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加倍征收水资源费。继续推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实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制度,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和分档水价,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全面放开公共管网供应的地热水、再生水价格。对用户自建自用的水利工程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水利工程或末级渠系,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具备条件的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以及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利工程采取协商方式确定价格。

  (十一)健全交通运输价格机制。全面放开地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高铁动车组客运票价、与铁路客运平行线路的非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推动建立铁路大宗货物运输价量互保、以价促量机制。建立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以及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完善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时段差别化收费政策,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放开垄断性和公益性以外的停车设施收费,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

  (十二)推进环境服务价格改革。加快理顺环境服务价格,逐步使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承担的支出高于主动治理成本。继续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2017年年底前研究制定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并逐步调整至与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基本相当的水平。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污水处理收费到“十三五”末期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继续实施并适时调整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对超低排放燃煤发电机组给予电价补偿。完善涉及水土保持、草原植被等资源环境收费或有偿使用收费政策,促进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十三)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进一步缩减医疗服务政府定价范围,坚决放开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所有公立医院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同时合理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建立按医院等级和医师级别定价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稳妥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强化价格、医保、财政等相关政策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费用负担不增加。

  (十四)推进教育、养老、旅游等服务价格改革。区分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政策。全面放开民办教育收费,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革公办高校收费形成机制,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科水平适当拉开学费差距,鼓励优势学科、特色专业创新发展,支持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落实国家教育收费减免相关政策。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养老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按照非营利原则合理确定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全面放开非基本殡葬服务价格。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原则,分类推进景区门票价格改革。按照补偿成本和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合理制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放开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人文景观、生态农业、冰雪再造等游览场所门票价格,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理开发旅游资源。适应广播电视网络重组需要,规范统一全省有线电视收费,放开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收费。

  四、加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

  (十五)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价格监管规则。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领域,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或议价规则,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防止市场失灵。对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房、物业服务、汽车销售与维修、旅游、电商平台等领域,加快分行业制定价格行为规范。完善明码标价制度,探索分行业、分领域建立分类清晰、标示规范、便捷高效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方式,推动交易信息公开,提高价格和收费透明度,保障消费者价格知情权,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合理定价、真实标价。

  (十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建立常态化、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医疗、教育、商贸、旅游、物业等民生领域价格行为监管,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保护消费者价格权益。建立市场价格巡查制度,加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要节假日等敏感时期的价格监管。加强石油、电力、铁路等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加强电信资费行为监管,清理宽带网络建设环节中存在的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进一步完善约谈、提醒、告诫、制裁、曝光等预防和惩戒手段,强化市、县价格执法的主体作用和属地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增强监管效果。

  (十七)强化竞争政策实施和反垄断执法。认真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密切关注竞争动态,广泛收集垄断案件线索,对涉嫌垄断行为及时启动反垄断调查,着力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整治垄断性企事业单位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违背市场竞争原则指定设计单位、指定设备采购单位、指定安装单位的“三指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进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指导企业自觉预防垄断行为。

  (十八)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涉企收费行为。坚持清理、查处、规范相结合,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电子政务平台收费、进出口环节收费、建设领域收费、商业银行收费以及取消、停征、暂停征收、降低标准收费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涉企收费行为,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从源头加强整改,以监督检查促进清理规范,构建涉企收费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九)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加强12358价格监管平台建设,定期分析价格举报数据并发布分析报告,健全应急值守和检查制度,完善支持利用移动终端网上举报等平台功能,全面提升平台分析预警、应急响应、信息收集、有效监管能力,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价格监督。依托社会信用体系,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深化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探索开展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发布机制,并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平台共享,推动价格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价格监督员队伍,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监督,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

  五、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

  (二十)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认真研究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价格运行规律,更加注重市场机制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依法调控,加强联动调控,实施精准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创新价格调控方式,加强价格与财政、产业、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提升价格总水平调控能力。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健全重要商品政府储备和商业储备制度,确保粮油、生猪、蔬菜、食盐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相对稳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由预算统筹安排资金,保障调控价格和稳定市场需要。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增强防范和应对市场价格突发事件能力。

  (二十一)健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

  建立健全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价格监测体系,完善监测品种、指标、网点体系,提高市场价格实时数据收集、传输、汇总的信息化水平。加强价格监测数据分析和运用,加强对放开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市场运行情况跟踪监测,准确研判未来市场价格走势,提高价格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和预见性,为政府实施价格超前调控提供可靠决策依据。

  六、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加强领导、密切合作,打好价格改革攻坚战。要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工作。要加强督导、强化问责、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根。

  (二十三)强化能力建设。在管好政府定价事项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强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价格总水平调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价格认定公共服务等工作。增强法治、制度、规则意识,健全价格法制,全面推进依法治价。积极推进“互联网+价格服务”。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保持物价队伍整体稳定。夯实工作基础,提高专业化水平,为强化能力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十四)兜住民生底线。要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价格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重大价格改革政策,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保障措施,坚持稳慎推进。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影响。

  (二十五)注重宣传引导。围绕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准确阐释价格政策,及时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传递有利于加快推进改革的好声音、正能量,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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