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四类工业企业可获政府流贷贴息

2017-07-24 14:01:21|来源:哈尔滨新闻网|编辑:吕岩|责编:杜娜

  记者从黑龙江省工信委获悉,为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紧张,促进实体经济发展,黑龙江省近日起实施《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流贷贴息政策实施细则》。据悉,对符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条件的工业企业,黑龙江省财政按新增贷款的5%(贷款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发生利率计算),给予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贴息支持。

  依据该《细则》,符合条件的普通工业企业、困难工业企业、新兴产业制造业企业、贫困县制造业企业均可申请流贷贴息。

  普通工业企业流贷贴息申报条件:在黑龙江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实缴税金不低于300万元,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超过3000万元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3个月。

  困难工业企业申报条件:(1)在黑龙江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2)上年度主营收入4亿元以上且同比下降;企业亏损;上年度实缴税金500万元以上;上年度企业采购省内原材料(含原料、初加工产品、半成品、零配件等)、燃料金额不少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5%;上年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超过3000万元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3个月。(3)市(地)政府确认企业存在流动资金紧张等突出困难,若给予政策扶持后,有望促进企业稳定生产,对促进地方工业稳定运行具有带动作用。

  新兴产业制造业企业申报条件:(1)在黑龙江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新兴产业制造业企业。(2)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实缴税金不低于150万元,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1500万元以上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3个月。

  贫困县制造业企业申报条件:(1)在黑龙江省贫困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2)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实缴税金不低于80万元,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800万元以上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3个月。

  依据《细则》,上述申请贴息企业应与贷款及付息主体相一致。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时符合普通工业企业、新兴产业制造业、贫困县制造业企业等申报流贷贴息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报。同一企业上一年度已享受困难企业流贷贴息政策,本年度再次申请困难企业流贷贴息政策的,不予连续支持。各市(地)工信、财政部门等负责组织所属企业申报,黑龙江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记者 徐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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