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红故居文化之旅 创城市文明窗口

2017-07-12 17:37:12|来源:国际在线|编辑:吕岩|责编:张曦晛

原创已通过【龙江要闻】萧红故居文化之旅 创城市文明窗口

萧红故居博物馆 吕岩 摄

  国际在线黑龙江频道报道(吕丹丹):萧红故居纪念馆作为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多年来以萧红文化为中心,开展特色文化教育。纪念馆以创城为契机,积极创建文明窗口,不断发掘丰厚的文化资源。 近日,网络媒体“美丽哈尔滨·全国文明城市行”走进哈尔滨市呼兰区的萧红故居纪念馆。

  在“创城”工作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爱国主义基地建设中。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制定年计划,积极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教育活动,制订接待制度、文明服务承诺,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内容全面体现出来。

  以萧红的作品作为爱国教材,她的故居作为大中小学爱国主义德育教育基地。基地建成有20多家大中小学校,其中包括萧红小学、萧红中学、哈师大附中、呼兰八中、呼兰六中、兰河技工学校。大专院校有哈师大、商大、黑大、林大等。每年这些学校定期组织学生参观萧红故居纪念馆,讲解员免费讲解萧红生平事迹,宣传萧红学习萧红在故乡的学生中展开。2015年以来,培养了数十名小小解说员。

原创已通过【龙江要闻】萧红故居文化之旅 创城市文明窗口

萧红故居博物馆 吕岩 摄

  为了便于读者看到萧红不同版本的作品,在故居和纪念馆设立了萧红书店,在这里可以直接看到最全的萧红的著作。其中有精装版的《萧红全集》,单行版的散文、小说、戏剧、诗歌,还有研究萧红的传记等。每年都有多次的书法、绘画、剪纸作品展、中小学生以“弘扬萧红文化,爱我家乡”的征文评比、家乡花卉作品展。

  萧红故居纪念馆每年组织讲解员到省博物馆、烈士馆、731纪念馆等地区学习人家的先进经验。定期到省内大专院校,中小学去为学生义务讲解萧红的创作思想和自强自立的爱国主义奋战精神。萧红故居纪念馆先后举办翟文秀老师的剪纸艺术展、呼兰拓彩版画展等具有呼兰历时文化底蕴的展览。2016年中俄博览会期间,萧红故居纪念馆开展了历时一个月的北方民俗文化“千层底”的展览,迎来大批国内外游客参观。近期,萧红故居纪念馆每天有民间艺人在纪念馆大厅现场演示制作泥塑、沙画、木拓画。

  原创已通过【龙江要闻】萧红故居文化之旅 创城市文明窗口

萧红故居博物馆 吕岩 摄

  萧红故居纪念馆为重点窗口单位,不断提高馆内人员文明素养,创建文明窗口单位。2015年,被哈尔滨市政府列为32家首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与大专院校中小学鉴定爱国主义基地教育协议数十份,迎来学生参观人数数万人次。2016为萧红诞辰105周年,也是萧红故居建馆三十周年,被命名为“萧红年”。半年时间举办了纪念萧红诞辰105周年大型活动三次,各种书画展6次,诗歌朗诵纪念活动三次。

  518国际博物馆日期间,中国文学博物馆主题活动在萧红故居纪念馆举办,与会专家学者近百人。黑龙江大学举行“萧红文学研讨会”,收到有价值的论文论著以及专家的论点数十件。发现“出土”“萧红和章郁廉原照”,此原照正在进行珍贵文物的等级鉴定,将成为萧红故居纪念馆镇馆之宝。2016年被区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2017年举办了萧红逝世76周年诗歌朗诵会及专家讲座、萧红诞辰106周年诗文朗诵会、萧红作品《呼兰河传》“火烧云”摄影作品展、故宫书画精仿书画展。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